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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服务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征税范围

交通运输服务的征税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陆路运输服务 :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如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等。

2. 水路运输服务 :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

3. 航空运输服务 :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通用航空业务和航空地面服务业务。

4. 管道运输服务 :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

5. 装卸搬运服务 :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

此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从2013年8月1日起,在中国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即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上述交通运输服务,并且对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税率为9%。但是,对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即增值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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